失信被执行人 |
文安县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3887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借款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文安县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利息(按照借款3000000元,按照利率6.525%,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按照借款3000000元,按照利率6.535%,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文安县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逾期利息(按照借款3000000元,按照利率6.535%加收40%,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河北瑞合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立荣、车庆利、梁艳红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文安县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文安县林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立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6689261306K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文安县苏桥镇下武各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