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23民初51号 |
案号 |
(2018)辽0423执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俊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志军借款1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俊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俊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73796832Q |
登记机关 |
清原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工业园区3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