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4********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特28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2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乙方(王金山、李宏霞)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6月15日。乙方(王金山、李宏霞)尚欠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余额23 519.94、利息(含罚息、复利)1 817.07元,总计25 337.01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乙方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保全费273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不少于7 100元,2021年1月29日前累计偿还不少于14 200元,2021年2月26日前还清剩余全部欠款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金山、李宏霞于2020年12月29日经辽宁省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