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522民初504号,(2018)鲁05民终35号 |
案号 |
(2019)鲁0522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津县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4565元;二、被告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6000元及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逾期利息1687478元,以及自2017年3月22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504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0元、担保费10600元;四、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利津字第20130973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5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文三、胡玉红、高建强、董娟、李宝成、王丽红、王钢锋、邢玫瑰、郭秀云、刘树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一、维持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二、变更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上诉人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文三、胡玉红、高建强、董娟、李宝成、王丽红、王钢锋、邢玫瑰、郭秀云、刘树海对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鲁0522执30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执行法院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8804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秀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26601639648 |
登记机关 |
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十路以北、津二路以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