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7民初503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126438.53元,共计6126438.53元;2020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3.321875‰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牛宁、房晓明、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彦行、王颢斌、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牛宁、房晓明、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彦行、王颢斌、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85元,保全费5000 元,共计59685 元,由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彦行、王颢斌、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颢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57520411Q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县广川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