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3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6民初3629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2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兴伟喷雾干燥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兴溢达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朱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无锡兴伟喷雾干燥设备厂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无锡市兴溢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保全费27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410元,由无锡兴伟喷雾干燥设备厂、朱伟负担1360元,由无锡市兴溢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