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3********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823民初1254号 |
案号 |
(2021)粤1823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内容:被告毛伟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偿还计至2020年7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3559.19元,从2020年7月27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的相关规定计算处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毛伟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