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303民初226号 |
案号 |
(2018)川0303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永兴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4042.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84042.31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8元,由被告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川0303执16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404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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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邱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300662794997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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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3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