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2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5民初196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叶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贵平、曾常英偿还欠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叶海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