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5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偿还欠款本金8880.13元、滞纳金709.28元、利息1509.39元,共11098.8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之后至全部还清款日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约定另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