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5民初301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汤凡于本判决送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偿还欠款本金24992.27元、滞纳金1160.65元、利息18727.43元(至2018年2月13日止),之后至全部还清款日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约定另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