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元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6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7民初2701号 |
案号 |
(2019)冀1127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英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129616.59元,2018年10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0937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冯明、刘文崇、张元元、张跃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依法向被告衡水英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08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53元,由被告衡水英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冯明、刘文崇、张元元、张跃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1127执3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29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