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16)湘0103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9日始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206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计付利息至2016年1月8日止,自2016年1月9日始,应当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至偿还之日止;三、被告谢永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被告谢永智签订的《自然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对贷款抵押物(登记在被告谢永智名下的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564400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56439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 780元,减半收取34 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 390元,由被告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谢永智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时间 |
2017-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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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永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1179032092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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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城9栋104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