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10132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志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进借款7057200元、利息及违约金3960764元(截止2016年12月5日)、律师费150000元,合计11167964元,并以70572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二、被告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巴迪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郦玲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邱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1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189元,由原告承担6773元,由四被告承担4741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066211839X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