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宦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告扬中市骏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8910.61元,利息283420.63元,合计2482331.24元 (自2017年5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09%计算),由被告扬中市骏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余款198910.61元及全部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扬中市骏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给付,则原告可就被告扬中市骏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宦剑、扬中市华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奎根对被告扬中市骏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9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073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