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2民初2476号 |
案号 |
(2018)苏0322执2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沛县华英特种钢耐磨配件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利息为691343.7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和相应的复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沃尔森微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章永声、赵云、于恒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沃尔森微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章永声、赵云、于恒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沛县华英特种钢耐磨配件加工厂追偿。三、被告章永声、赵云、于恒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931元,由被告沛县华英特种钢耐磨配件加工厂、徐州沃尔森微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章永声、赵云、于恒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8-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