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昌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8********7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28民初3767号 |
案号 |
(2021)黔0328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刘昌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湄潭县清松管件租赁站租金 45,292.91 元及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66 元,由被告刘昌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