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26********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224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1)川3224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洛吾孝要求被告林玛他、刘海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626000.00元(此款限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12600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给付500000.00元,被告林玛他、刘海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洛吾孝可对未到期履行给付义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林玛他、刘海建同意。二.被告林玛他、刘海建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洛吾孝要求自2020年2月起至被告林玛他、刘海建实际给付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被告林玛他,刘海建同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