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宏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03民初861号 |
案号 |
(2019)湘0503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宏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曾辉军支付吊车租赁费人民币48 800元。二、被告湖南宏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曾辉军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09.65元(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九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顺延照计)。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曾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元,由被告湖南宏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503执4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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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仁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81799141807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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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耒阳市经济开发区东二路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