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易蓉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2360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蓉蓉归还原告张杰丽借款164593.57元,分别于2016年6月底前给付593.57元,从2016年7月起于每月底前给付2000元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款可直接汇至原告张杰丽的银行卡,户名张杰丽,卡号621723111100207363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安支行)。二、案件受理费3592元,减半收取1796元,由被告易蓉蓉负担(已由原告张杰丽代垫,被告易蓉蓉于2016年6月底前一并给付原告张杰丽)。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