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红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3民初4905号 |
案号 |
(2021)豫0183执1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红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留生支付转让款104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6200元,由被告王红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