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康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3民初4794号 |
案号 |
(2017)湘0103执2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长沙康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湖南立中置业有限公司货款59 400元并支付利息(以退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立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550元,保全申请费720元,由被告长沙康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 000元,原告湖南立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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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九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359101544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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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5栋205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