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民初309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志军预付款356261.75元;二、被告钱协锋对以上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3.92元,由被告新疆天地人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钱协锋对于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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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钱协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467631998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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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高层4号楼2单元1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