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襄民初字第1152号 |
案号 |
(2018)豫1025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闫红燕、襄城县益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晓广、张晓丽、张廷旺、王秋珍、耿晓果、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告负担164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1025执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6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