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襄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豫1024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闫红燕、襄城县益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许要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张晓广、张晓丽、张廷旺、王秋珍、耿晓果、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0元,由原告赵许要负担430元,被告闫红燕、襄城县益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广、张晓丽、张廷旺、王秋珍、耿晓果、襄城县广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6-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