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2民初3512号 |
案号 |
(2021)苏0302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坤工程款2287314.6元及利息(以759076.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28237.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2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郭坤负担4000元,由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尊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307273676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朝阳贵邦67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