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426民初184号 |
案号 |
(2017)鲁1426执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山东永泰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福斯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T003的赤砂糖生产设备订购合同。二、被告新乡市福斯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山东永泰糖业有限公司定金44000元及返还预付款11000元,共计55000元。三、被告贾波波对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5元,申请费620元,共计1795.5元由被告新乡市福斯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贾波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2-04 |
发布时间 |
2018-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鲁1426执897号 |
立案日期 |
2017-12-04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7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