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鞠章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5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504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鞠章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留国借款18000元及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鞠章桥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