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9603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鞠章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骥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被告李春云、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鞠峥嵘对上述第一项之给付义务中的本金128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之给付义务中的本金1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鞠峥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骥借款本金5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六、被告鞠章桥、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鞠章桥、鞠峥嵘、李春云、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陈骥律师费4万元;八、驳回原告陈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375元,合计21775元、由被告鞠章桥、鞠峥嵘、李春云、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鞠章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689949818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