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11220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1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匡莉莉借款本金6760000元及利息 (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2日为1719932元,2018年12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67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座落于泰兴市宣堡镇中央路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产权第0032620号、0032621号、0032622号、0032623号、0032624号、0032625号、0032626号、0032627号、0032628号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900000元及相应利息、90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元及相应利息、900000元及相应利息、2400000元及相应利息、700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条所称之相应利息均自2017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原告律师代理费280000元,由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95元,减半收取37397.5元,原告匡莉莉负担4397.5元,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00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283执19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30373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鞠章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689949818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