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民初字第03269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二、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8号智慧大厦主楼16层房屋;三、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330881元,支付物业管理费345640元,支付电费、空调费、水费合计2757元;以上合计为3679278元(该租金、物业管理费已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此后产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四、驳回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50元,由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68元,由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082元。上述款项已由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三菱日机(江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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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创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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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5号南-1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