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振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27号 |
案号 |
(2019)桂1424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振安支付农增韧欠款130 000元,其中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2 500元,从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31日每个季度末前支付16 250元;二、张振安支付农增韧诉讼代理费800元(已履行);三、案件受理费2 900元,减半收取计1 450元(农增韧已预交),由张振安负担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农增韧。四、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如果张振安有逾期行为的,农增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振安尚欠农增韧的全部债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