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丘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6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02民初2629号 |
案号 |
(2017)桂1302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丘集全、覃菊、覃寿龙、丘明玉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给原告林晓。二、被告丘集全、覃菊、覃寿龙、丘明玉共同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逾期利息给原告林晓,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5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五被告还清借款本息时为止。三、被告广西成大农机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丘集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五被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的时候一并把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时间 |
2017-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桂1302执23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2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