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成大农机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02民初4114号 |
案号 |
(2018)桂1302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成大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覃健宾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广西成大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覃健宾借款本金70万元之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止。三、被告丘集全、覃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4元,由被告广西成大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丘集全、覃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桂1302执19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412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丘集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园中园”标准厂房A区A-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