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4942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1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红借款本金178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红借款利息1495200元;被告张景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韩颖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保定华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张景涛、韩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冀0104执120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137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景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8718315589G |
登记机关 |
清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吕乡东吕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