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2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2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崔宁购车款179,880元;二、被告朱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宁购车款179,88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朱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宁购车款179,88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崔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江承担4,000元,由原告崔宁自行承担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