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1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3753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4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69,000元、利息4,057.58元、罚息6,711.29元,总计79,768.8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7月15日),并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罚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金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律师费4,1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金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