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3182号 |
案号 |
(2017)苏0206执2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钱星、张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杨国维借款本金83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7月27日前的利息为886525元;2015年8月起的利息以8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钱星、张清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杨国维代理费460000元。三、力豪公司、双力公司对钱星、张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杨国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699元,由杨国维负担11749元,钱星、张清、力豪公司、双力公司共同负担96950元,该款已由杨国维预付,钱星、张清、力豪公司、双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杨国维,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苏0206执2233号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4347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菊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731154652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行知路35号慧谷创业园C区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