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3民初1511号 |
案号 |
(2018)苏0213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99394.0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7490.57元、逾期罚息(以1399394.0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27%上浮50%即13.5405%计算,并扣除7.51元)、期内欠息之复利(以37490.57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27%上浮50%即13.5405%计算)、律师费75435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钱剑茹、吴建青、周明、夏杏英、张顺昌、杨美青、无锡市元泰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鼎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科亨机电成套设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7元减半计取922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23.5元,由徐炎、钱剑茹、吴建青、周明、夏杏英、张顺昌、杨美青、无锡市元泰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鼎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科亨机电成套设备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