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4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1511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徐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99394.0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7490.57元、逾期罚息(以1399394.0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27%上浮50%即13.5405%计算,并扣除7.51元)、期内欠息之复利(以37490.57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27%上浮50%即13.5405%计算)、律师费75435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钱剑茹、吴建青、周明、夏杏英、张顺昌、杨美青、无锡市元泰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鼎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科亨机电成套设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7元减半计取922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23.5元,由徐炎、钱剑茹、吴建青、周明、夏杏英、张顺昌、杨美青、无锡市元泰天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鼎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科亨机电成套设备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时间
2018-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