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4民初254号 |
案号 |
(2019)豫1104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东垒防腐工程款55629.80元。二、驳回原告吉东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104执7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2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运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7457871003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久寨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