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104民初3756号 |
案号 |
(2019)豫1104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合同价款共计360万元,已付258万元,确认下余设备款102万元;二、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30万元,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被告出具192.6万元增值税发票;三、2018年6月30日之前设备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如发现该设备堆放时间较长不能使用,被告应更换不能使用的设备。如更换后仍不能使用,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退还所有设备款;如双方发生损失费用,各方应另行主张权利;调试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再支付54万元,被告开具剩余7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质保金18万元,质保期满后合同约定支付;四、如果2018年6月30日前仍不能进行调试,被告无条件应向原告支付27万元,如果201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调试,视为设备调试合格,被告无条件应向原告支付27万元设备款,质保金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五、调试合格后被告验收前,原告给被告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如被告不能按本协议履行,从违约时间的次日起承担应付款2%的月息;六、在调试过程中相关设备超过质保期,该设备维修费用由被告自负,质保项目不含电机设备;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20元,原告承担2220元,被告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的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104执4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15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运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7457871003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久寨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