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终15684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3600000元;二、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因再次起诉产生的差旅费用2,293元;三、驳回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0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72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另查明,祥泷公司在与成威达公司2019年7月29日签订《协议书》的当天,向成威达公司转账支付425万元(用途:工程款);2019年10月16日,祥泷公司向成威达公司转账支付424万元(摘要:支付钢材款400万元及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4万);2019年10月16日,祥泷公司向成威达公司转账支付5万元,(摘要:支付400万元本金及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2019年11月25日,祥泷公司向成威达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备注:工程款)。一审法院查明的祥泷公司付款时间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祥泷公司与成威达公司在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成威达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祥泷公司与成威达公司之间的《协议书》约定:“二、乙方祥泷公司在2019年7月30日前向甲方成威达公司支付400万元及利息8万元及本次撤诉费用17万元,合计425万元。该款项为支付的担保款,已包含欠付工程款400万元及其从2019年7月1日至7月30日的利息;三、乙方祥泷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甲方成威达公司4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合计424万元。该款项为支付的担保款,已包含欠付工程款400万元及其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利息;四、乙方祥泷公司在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甲方简阳成达公司4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合计436万元。该数已包含欠付钢材数400万元及其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祥泷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成威达公司转账支付425万元(用途:工程款),该支付金额、时间与《协议书》第二条时间、金额一致,故本院认定该笔支付为履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支付钢材款本金400万元、利息8万元及本次撤诉费用17万元。祥泷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成威达公司转账支付424万元(摘要:支付钢材款400万元及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4万)、5万元(摘要:支付400万元本金及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该支付时间晚于《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2019年9月30日,但金额能够与第三条约定的金额一致,且祥泷公司在当天支付了逾期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5万元,故本院认定该两笔支付为支付《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钢材款4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2019年11月25日,祥泷公司向成威达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备注:工程款),因双方约定了祥泷公司分三期支付,故本次付款应当当然地认定为履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支付义务,故祥泷公司本期还有300万元的本金及36万元的利息未支付,祥泷公司应当继续支付。根据双方《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该36万元的利息是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而成威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以4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9年11月25日为453867元,3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钢材款之日止”的本金、计息期间包含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本金、计息期间,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利息36万元不予支持存在错误,成威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祥泷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首先,祥泷公司诉讼请求的依据是祥泷公司与成威达公司之间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前言部分约定:“成都市都江堰市百商·绿优城项目由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给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四川久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久易茂樽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内部劳务承包方,实际使用简阳成威达商有限公司钢材,用于项目实际施工。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钢材使用方对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了限额12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现成威达公司、祥泷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故该协议系祥泷公司在明知成威达公司与青城公司、久易公司、昕瑞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祥泷公司在协议中明确承诺由其向成威达公司履行青城公司、久易公司、昕瑞公司的债务,且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为青城公司、久易公司、昕瑞公司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其并不是根据《担保函》承担责任,祥泷公司关于成威达公司与青城公司、久易公司、昕瑞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明显与该《协议书》内容不符,且与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无论祥泷公司在《协议书》之前为中铁十八局第四公司提供担保,还是为青城公司、久易公司、昕瑞公司提供担保,均不影响成威达公司依据其与祥泷公司之间的《协议书》的约定诉请祥泷公司承担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其次,《协议书》约定:“七、如果甲方成威达公司收到第一笔款项按照本协议约定撤诉后,乙方祥泷公司未继续按照约定如期付款,乙方祥泷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中的400万中的60万元,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如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条有关乙方祥泷公司的义务未完全履行,该60万元用于支付成威达公司本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第一次付款只有340万元计入支付的钢材款”,现祥泷公司第二期、第三期款项均未如期支付,一审法院认定第一次付款中只有340万元计入支付的钢材款有充分的事实和合同依据;该6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成威达公司本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而不是用于支付祥泷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故祥泷公司关于支付了利息就不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协议书》约定:“再次起诉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均由祥泷公司承担”,且成威达公司的相关票据能够证明油费、过路费、差旅费已经实际产生,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的上述费用2293元由祥泷公司承担具有充分的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祥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成威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祥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于祥泷公司的付款时间、付款对象的事实未查清,导致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被告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3600000元;二、被告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因再次起诉产生的差旅费用2293元;四、驳回反诉原告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60000元;驳回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诉讼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因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的受理费6700元,及因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的受理费35618元,均由上诉人成都祥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映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77124605XB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科技产业开发区安达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