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滕州市杏花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徐民初字第0144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涉案利息计算以2012年9月22日分为以下两部分:以王平提供涉案七笔借款(共计30295250元)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四倍计算至2012年9月22日;以29977021.5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总额应扣减已给付的利息2481771.5元。因被告张军友与杏花村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对涉案借款连带担保,被告张军友与杏花村公司应对被告盖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军友与杏花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盖斌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平借款29977021.5元及利息(其中300万元自2009年4月27日起计算,500万元自2009年5月11日起计算,200万元自2009年7月27日起计算,1000万元自2009年11月13日起计算,5392750元自2010年5月27日起计算,4902500元自2010年8月25日起计算,上述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四倍计算至2012年9月22日;以29977021.5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扣减已给付的利息2481771.5元)。8二、被告张军友与滕州市杏花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军友与滕州市杏花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盖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庆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816848100464 |
登记机关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滕州市杏花村市场1排8-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