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11982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2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方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欠款本金共计40144.70元;二、被告东方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欠款利息18985.43元、分期手续费969.10元、违约金3187.50元、增值服务费9元(截至2020年4月27日);三、被告东方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欠款本金40144.70元的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东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