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853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刘森林与被告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告刘森林与被告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b502);二、原告刘森林与被告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被告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吊塔租金466000元及支付利息(该利息以46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吊塔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刘森林;三、原告刘森林放弃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0元,减半收取为6810元,由被告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刘森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62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6810元给原告刘森林;被告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810元,由被告阳春市昊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调解协议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刘森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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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步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8167708197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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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春市春城广场路1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