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鲁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DH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21民初2054号 |
案号 |
(2021)鲁0921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鲁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朋工程款2132710.09元,诉讼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高军、董培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9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66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1MA3CFLDH4H |
登记机关 |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宁阳经济开发区京台高速以东、泰山大道以西万力重汽股份有限公司2-2车间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