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际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18270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5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长沙际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蓝帜金属加工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80485.55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5元,由被告长沙际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8-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11083564812X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09号中远公馆2317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