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81********1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民初4917号 |
案号 |
(2021)黑0102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俊、范鹏、王永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颖借款本金82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0元,由被告廖俊、范鹏、王永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