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91民初3096号 |
案号 |
(2017)鄂0191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货款74,2437.1元;二、被告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4,2437.1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0%的逾期罚息利率,自2016年4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74元、保全费人民币4,620元,共计10,494元,由被告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将此款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鄂0191执1495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1622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振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02698008329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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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东宝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