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0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1民初8954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2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凯、张金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联合、周维新借款本金200万元、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18410.96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市中科友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洪凯、张金娈承担,被告天津市中科友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